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3118号
原告: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明山村东明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滨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下坡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滨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计651元,案件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