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晨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5707号 原告: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晨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由济南华晨宏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