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佳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立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9民终10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燕窝村永威大厦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UQU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立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外经工业园光明工业区三兴路6号一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932230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沿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7DDX0C。 负责人:***。 上诉人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立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佳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嘉拓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佳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嘉拓公司、嘉拓东莞分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二、嘉拓公司、嘉拓东莞分公司支付立佳公司货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18年11月30日起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由嘉拓公司、嘉拓东莞分公司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二、限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立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广东立佳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 嘉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立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立佳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立佳公司应当对案涉设备是否完成安装以及是否调试合格承担举证责任。案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一直在进行中,目前无法正式使用。嘉拓公司没有向立佳公司确认设备已经完成安装,也没有确认设备已经调试合格。 立佳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嘉拓东莞分公司未答辩。 二审期间,嘉拓公司向本院提交案涉机器拍摄图片的公证书,因无法显示机器的运行状态,且距双方发生纠纷已一年多,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立佳公司、嘉拓东莞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上诉人嘉拓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立佳公司是否已对案涉机器完成调试。 嘉拓公司主张案涉机器未调试完成,故无须支付立佳公司剩余货款。而立佳公司主张案涉机器已经全部调试完成,是嘉拓公司拒绝签调试单,并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 本院采信立佳公司的主张,理由如下:首先,立佳公司主张案涉设备为检测设备,因此需要调试的同时进行培训,嘉拓公司确认立佳公司曾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其次,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嘉拓公司向立佳公司反映的系立佳公司拖延送货问题,而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对调试方面提出异议。再次,经过立佳公司培训,2018年11月19日嘉拓公司向立佳公司反映网线没有接水晶头时,也没有提及产品未调试完成,立佳公司当日回复并处理后,直至2018年12月10日,无证据显示双方曾就调试问题发生过争议。最后,2018年12月10日,案涉机器因超过付款时限被锁机,嘉拓公司要求立佳公司解锁,双方商谈了请款问题,嘉拓公司亦未就调试问题提出异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机器2018年12月10日前已调试合格,嘉拓公司应当支付立佳公司剩余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