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14821号
原告:广东立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沿河路北。
负责人:***。
被告: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燕窝村永威大厦1、2、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立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嘉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立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2023)粤1971财保24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立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