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岳县文物管理局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768644698B。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朝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娣,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广场路县级机关办公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毅,局长。

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岳县文物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202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50000元,其中700000元已支付,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75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三、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2020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2022执985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