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21执5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170003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7000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的贷款利率计付)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395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负担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申请执行费2231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企业注册信息、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东大街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991580.11元予以冻结。2018年5月1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银行存款5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案款49446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540元。2018年4月18日,经本院主持协调,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扣划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银行存款500000元后,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于2019年1月25日之前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岳县文物管理局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四川胜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