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93号
原告:湖北金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锦绣龙城(E区)15栋1单元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牛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牛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查封原告湖北金牛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