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802号
原告:武汉达宇佳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C幢25层25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以西锦绣龙城(E区)15幢1单元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达宇佳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达宇佳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武汉达宇佳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