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5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员工,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在农行存款或储蓄存款人民币217,804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