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

某某与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清远市英德公路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881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
被执行人清远市英德公路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清远市英德公路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无法确认应执行清远市英德公路局的具体金额,本院暂缓执行清远市英德公路局,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此外本院依职权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881执1048号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