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557号
原告:中盛闽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49号华虹科技大厦16层1602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东段住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盛闽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盛闽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中盛闽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盛闽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盛闽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