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5执88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51234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104国道瀛海段22号2幢3层83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澳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778843),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澳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2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澳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48336.72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91213.14元、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64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河南澳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澳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河南澳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948336.72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91213.14元、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64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河南澳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南澳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河南澳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澳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