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8615号
上诉人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09.61元,减半收取35454.81元,由广东中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99.14元,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55.6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珊 审判员 陈庆莉 审判员 陈 云
书记员 杨元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