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之航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354号 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18号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天正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之航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