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4民初3740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滦平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长城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滦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向原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