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赛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创赛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恒翔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商初字第658号 原告南京创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创业中心**楼521。 委托代理人***,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翔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湖荡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创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南京创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