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商初字第658号
原告南京创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创业中心**楼521。
委托代理人***,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翔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湖荡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创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南京创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