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5072号
原告:***朋钢格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9076709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朋钢格栅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