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朋钢格栅有限公司

某某朋钢格栅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1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朋钢格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9076709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朋钢格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0年的6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207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程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