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1514号
申请执行人:***朋钢格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9076709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7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1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夏程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