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785民初450号
原告:江门市杰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天鹅湾绿岛苑1幢之三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21号诚和楼1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杰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江门市杰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杰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