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中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92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四川中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1楼1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6MR7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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