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1财保548号 申请人: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占某某。 申请人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无锡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2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