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11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中盛雄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NF0F9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回龙大道7号2.3栋9层34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盛雄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川1011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