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7695号
原告:成都空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创客公馆18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人人飞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嘉州水郡225号9层1-93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空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人人飞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空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空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