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康铭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435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华东三路486号3栋1**4层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79HH5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679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设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