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84民初3647号
原告: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国籍生物岛螺旋四路1号研发A区501-5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激励你生**市磐石市***镇。
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出对**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