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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84民初3647号 原告: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国籍生物岛螺旋四路1号研发A区501-5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激励你生**市磐石市***镇。 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出对**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