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国际生物岛螺旋四路1号研发A区第五层501、502、5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锐丰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熠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2层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熠坤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锐丰冶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心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