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103执恢2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亚明塑管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辽宁鑫田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103MA0TWWPE98,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亚明塑管有限公司与***、辽宁鑫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1103民初7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可处置的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