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5执393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艾克赛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德雅华兴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艾克赛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德雅华兴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德雅华兴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德雅华兴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73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