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星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南星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西藏启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曲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5民初10号 原告:山南星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郭沙居委会旁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1MAB03471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3376776615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05593990139XX****XX。 被告:西藏启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德吉路(县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6MA6TE62D6W。 法定代表人:***参,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南星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启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南星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南星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8.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69.18元,由原告山南星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巴桑央吉书记员旦增曲达 书 记 员 旦  增   曲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