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久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彬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1638号
原告:北碚区久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源路57号1幢1楼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89ER6C。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209号七幢三单元(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5312X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9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北碚区久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碚区久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久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久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1.94元,减半收取计2855.97元;保全费1955元,均由原告北碚区久豪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