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品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604民初1213号 原告:刘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某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中煤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付某,男,公司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袁某,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淮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煤某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中煤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淮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