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齐某与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322民初1147号之二 原告:齐某,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县黄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男,200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齐某与被告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陈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2026年6月18日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蕖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