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4民初2212号
原告:董某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相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相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某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负责人:崔某某,该处处长。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某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董某某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