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舒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4民初2212号 原告:董某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相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相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某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负责人:崔某某,该处处长。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某处、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董某某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