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韬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处工程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3民初19038号
原告:,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字振某,副总经理。
被告:华某,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处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xxxxxxxxxxxx(1-1),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负责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某,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处工程处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某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处工程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昆明某资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