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仁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732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萧县。
被告:安徽仁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佳达创智物流园1号楼2楼众创空间0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仁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仁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仁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2540元,合计2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