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21民初1789号
原告:无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汉族,1992年12月26日生,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向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执行董事。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公司经理。
原告无锡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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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