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峰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8663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峰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东城时代广场1幢办公楼商业B座2201-22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峰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安徽峰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