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5480号
原告:宿州协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海五路宿州鲲鹏钢结构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806429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62750289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州协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宿州协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州协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