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7民初10002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
法定代表人:谌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