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712号
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五桂村3住****。
经营者:谢琳,女,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四川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时代锋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
第三人: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北路**
法定代表人:卢胜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青白江谢琳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