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23民初89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531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