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07民初4816号 原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嘉云台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南高速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南高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石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南高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石化公司拆除火井服务区、大观服务区资产,并将火井服务区、大观服务区租赁场地返还成南高速公司。事实与理由:2003年2月,成南高速公司与中石化公司签订《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土地租赁合同》)3份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成南高速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四川成南高速公路火井服务区××区的建设用地,出租给中石化公司用于经营加油站,由成南高速公司提供建设用地并收取租赁费用,由中石化公司出资修建加油站房、大棚、场区道路并负责购买和安装加油机、储油罐、消防器材及配套设施并支付租赁费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5年,合同期满后,中石化公司应当于15日内拆除所有资产或折价转让给获得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的单位,逾期未搬离的,则未拆除的资产归成南高速公司所有。截至2018年8月,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但中石化公司拒不拆除资产,也拒不搬离和返还租赁场地。 中石化公司辩称,中石化公司与成南高速公司之间为联营合作关系而非租赁关系,合同目的为合作经营加油站,而非租赁加油站土地。2003年8月4日,中石化公司与成南高速公司签订《关于共同出资经营成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成南高速公路成都服务区南北区、淮口服务区南北区、火井服务区南北区、大观服务区南北区共8座加油站,中石化公司以加油站建设、经营所需资金1600万元为出资,占总出资的80%,乙方以加油站建设、经营所需土地作价320万元为出资,占总出资的20%。本案针对同一标的物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合作协议,应以后签的为准,故双方应属联营合作关系,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应驳回成南高速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2月24日,成南高速公司与中石化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成南高速公司将位于四川成南高速公路火井服务区××区上、下行加油站(共4座)的土地出租给中石化公司用于经营加油站项目,租赁期限十五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计算。租金第一年32万元,以后每年按5%的增长率递增,租金每半年一付,第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的1月,第二次支付日期为每年的7月。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合同期满,若成南高速公司继续开展加油站业务,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将重新签订,在同等条件下,中石化公司有优先获得土地租赁的权利。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合同期满,加油站所属的站房、大棚、生产生活用房等不能移动的固定资产归成南高速公司所有,加油站所属的加油设备等可移动的资产归中石化公司所有。如中石化公司未获得继续租赁经营加油站的权利,则中石化公司必须在合同期满15天内拆除可移动资产,逾期未拆,则未拆除的可移动资产归成南高速公司所有。 2003年8月4日,中石化公司与成南高速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成南高速公路成都服务区北区加油站、成都服务区南区加油站、淮口服务区北区加油站、淮口服务区南区加油站、火井服务区北区加油站、火井服务区南区加油站、大观服务区北区加油站、大观服务区南区加油站共8座加油站,中石化公司以加油站建设、经营所需资金1600万元为出资,占总出资的80%,成南高速公司以加油站建设、经营所需土地作价320万元为出资,占总出资的20%。合同第三条约定:第一年先由成南高速公司分配68万元,剩余部分全部归中石化公司所有;从第二年开始,成南高速公司分配的利润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5%,剩余部分全部归中石化公司所有。 2003年8月11日,中石化公司就建设成南高速公路火井服务区北区、南区加油站向遂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请示,并在请示中说明了“加油站由中石化公司控股、成南高速公司参股建设、经营”。2003年11月21日,遂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中石化公司新建成南高速公路火井服务区北区南区(A、B)加油站。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成南高速火井服务区加油站、南充市成南高速公路大观加油站有限公司向成南高速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备注用途为“土地租赁费”,并备注了对应的租期。同时成南高速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内容显示为租赁费,备注为“租金”。2018年5月17日,中石化公司向成南高速公司出具《关于续签〈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土地租赁合同〉的函》,载明“2003年2月,贵公司与我公司就租赁成南高速公路上、下行八座加油站的土地用于建设签订了三份《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十五年,从合同签订生效后六个月起算。因此,前述加油站的租赁期限将于2018年8月届满。我公司希望在前述加油站租期届满前就续租的期限和租金标准等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重新签订《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土地租赁合同》”。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了中石化公司与成南高速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7月11日判决确认中石化公司与成南高速公司于2003年8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中石化公司与成南高速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遂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经贸流通[2003]166号)、银行业务回单、发票、双方往来函件、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成南高速公司与中石化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案中,成南高速公司与中石化公司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内容为共同出资经营加油站的《协议书》,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取决于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联营合同各方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成南高速公司仅是提供土地,收取固定报酬,未参与加油站项目的经营,亦不承担经营亏损,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同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转款凭证和发票均备注为租金,金额及付款方式与租赁合同约定一致,且租赁期限届满前,中石化公司曾发函要求续签租赁合同,亦可佐证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土地租赁合同》。因此,本院认定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现双方租赁期限已届满,故成南高速公司主张中石化公司腾退并返还租赁场地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腾退并返还位于四川省成南高速公路火井服务区××大观服务区上下行(南北区)共4座加油站的租赁场地。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