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749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女,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住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女,汉族,1992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稻香路5、7、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59745964H。
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531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被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被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被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被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