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4423号
原告:彭某某,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彭某某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计648.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