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特251号

申请人: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忠,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罗良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四川英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南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南公司称,1.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是伪造的,仲裁中攀峰公司提供的复印件系伪造的,完全无真实材料印证;2.仲裁员在该案中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一是攀峰公司直到2005年12月15日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不可能存在在先的施工,更不可能存在未能施工导致的停工损失,二是攀峰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进场施工后未受阻碍,其进度与其提供的计划进度曲线基本无差,不存在窝工事实,三是仲裁庭将成南公司完全不认可真实性的证据编造为成南公司认可,将成南公司从未说过的“征地拆迁遗留问题未全部解决”等事实记载在裁决书中,将攀峰公司从未提供支付凭证的事实编造为已提供原始凭证,仲裁员罔顾仲裁法编造以上事实构成枉法裁决;3.攀峰公司主张所谓损失发生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已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成南公司亦未在2015年中期的支付证书上认可攀峰公司的索赔,仲裁庭忽视其已过时效事实直接支持了攀峰公司的仲裁请求,严重违反程序;4.本案仲裁裁决严重侵害成南公司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予纠正和撤销。

攀峰公司称,1.成南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关键证据系伪造,成南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2.成南公司主张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存在严重枉法裁判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3.成南公司主张(2017)成仲案字第310号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成都仲裁委员会根据攀峰公司与成南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所签《国道212南充至武胜(川渝界)公路项目土建工程J8合同段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攀峰公司的书面申请,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攀峰公司与成南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攀峰公司与成南公司在《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李启军为首席仲裁员,攀峰公司选定邢连超为仲裁员,成南公司选定孙波为仲裁员,于2017年5月27日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李启军因办案时间申请退出,成都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指定赵英文为首席仲裁员,与攀峰公司选定的仲裁员邢连超、成南公司选定的仲裁员孙波,于2017年6月13日重新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成南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提出仲裁反请求,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仲裁庭予以合并审理。

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8月8日、10月19日以及2018年6月29日在成都四次开庭,攀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灿,成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庆忠、张华英四次开庭到庭,成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海玲除第三次开庭外均到庭参加。

2020年4月23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成仲案字第310号裁决:(一)成南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攀峰公司支付质量保留金2,544,225元及利息,利息以质量保留金2,544,225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成南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攀峰公司支付停工损失7,303,079.18元及利息,利息以停工损失7,303,079.18元为基数,按0.162‰/天的标准,从2015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成南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攀峰公司支付窝工损失4,445,773.7元;(四)攀峰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南公司支付逾期提供竣工文件违约金782,000元;(五)驳回成南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六)本请求仲裁费178,031元、鉴定费285,079元,合计463,110元(已由攀峰公司预交),由攀峰公司承担149,645元,由成南公司承担313,465元;反请求仲裁费121,424元(已由成南公司预交),由成南公司承担115,130元,攀峰公司承担6294元,上述仲裁费、鉴定费品迭后,成南公司在履行裁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差额部分仲裁费、鉴定费共计307,171元,一并支付给攀峰公司。

本院认为,成南公司主张攀峰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系伪造,但并未指明具体伪造的证据是什么,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证据系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成南公司还主张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但成南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已经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成南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首先,民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其次,攀峰公司与成南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故成南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成立。

关于成南公司提出的仲裁庭忽视攀峰公司的请求已过时效直接支持攀峰公司的请求的问题。仲裁庭已在仲裁裁决中详细阐述了攀峰公司的停工窝工索赔时效并未超过法定时效的理由,并不属于仲裁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成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唐欣欣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