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12民初3457号
原告: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长春市鸿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孵化基地4号楼206间。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A5幢7、8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鸿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4元,由原告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