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8号
原告上海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展业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展业展览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万和亚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