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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7民初1813号 原告:广东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广东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