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23213696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原广东省国营红江农场,住所地廉江市青平镇红江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91657,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晓,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2)粤0881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垦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红江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晓,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2)粤0881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广东省湛江农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受理费55146.2元,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受理费55146.2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